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郴高发〔2024〕8 号
各局(委、室)、所属单位,驻园各单位:
现将《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4 月 9 日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推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以下简称郴州片区)现代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发展。根据湖南省《深入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湘政发〔2022〕13 号)、《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均在郴州片区内,主要从事新经济平台、矿产品贸易、灵活用工平台等符合现代服务业新业态行业的企业,且在政策支持期间在郴州片区内持续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严重失信记录的,具体如下:
(一)新经济平台。以互联网、大数据、新媒体等为依托,包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高人力资本投入、高科技投入、轻资产可持续的较快增长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经济平台企业,主要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促成交易,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电商企业、区块链技术企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企业、城市商贸企业、设备租赁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互联网数字贸易企业等。
(二)灵活用工平台。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帮助实现企业人力资源队伍快速调整、精确匹配、弹性管理和敏捷适应环境变化。法人控股股东必须有自有著作权、具备涉税基本功能的灵活用工互联网化核心运营系统;有稳定、规范的运营团队;通过与传统产业进行资源融合并整合各种资源,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高效的资源配置,仅开展湖南省税务局明确规定的灵活用工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三)矿产品贸易。从事煤炭、铁矿石(铁矿粉)、废铜(片区指定企业)、有色金属原矿石(不含伴生金)、精矿石贸易、高钙石和石灰石(销售给钢铁厂)、萤石等非金属原矿,且交易对象为国有企业、中国或民营 500 强企业、上市公司等优质客户的企业。矿产品贸易类企业实行正面清单制度,为郴州片区生产企业配套的一对一贸易公司予以优先支持。
(四)其他企业。符合现代服务业新业态,对郴州片区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和带动效应的企业,如现代物流企业、商贸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等。
二、扶持认定与标准
经郴州片区管委会会议审批入园,在郴州片区内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合规的独立法人企业,经上级主管相关部门备案认可,签署入园协议后在协议有效期内自开展业务之日起连续 12 个月开展业务,并达到扶持标准的企业,郴州片区管委会安排一定资金对企业进行奖励扶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经济平台企业
实际经营收入超过 1 亿元以上的新经济平台企业,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扶持资金,扶持标准参考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扶持总额分别不超过企业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 90%,92%,93%的比例,用于生产经营或扩大再生产。
(二)灵活用工平台企业
实际经营收入超过 1.5 亿元的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扶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扩大再生产,具体标准如下:
1.企业实际经营收入达到 1.5 亿及以上,而不足 4.5 亿元,按不超过实际经营收入的 4.6%安排扶持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 90%;
2.企业实际经营收入达到 4.5 亿元及以上,而不足 7.5 亿元,按不超过实际经营收入 4.7%安排扶持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 92%;
3.企业实际经营收入达到 7.5 亿元及以上,按不超过实际经营收入的 4.8%安排扶持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 93%。
(三)矿产品贸易企业
实际经营收入超过 0.4 亿元的矿产品贸易企业(煤炭除外)或实际经营收入超过 0.8 亿元的煤炭贸易企业,按实际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扶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扩大再生产,具体标准如下:
1.企业实际经营收入达到 0.4 亿及以上(煤炭贸易企业实际营业收入达到 0.8 亿元及以上),而不足 1.6 亿元,按不超过实际经营收入的 6.9%安排扶持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 90%;
2.企业实际经营收入达到 1.6 亿元及以上,而不足 3.9 亿元,按不超过实际经营收入的 7.0%安排扶持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 92%;
3.企业实际经营收入达到 3.9 亿元及以上,按不超过实际经营收入的 7.1%安排扶持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 93%。
(四)其他企业
通过招商洽谈,报郴州片区党工委会会议或管委会会议审定后,按入园协议约定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三、操作实施
(一)企业落户。现代服务业类企业落户郴州片区,由贸易与金融服务局受理,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认定,经现代服务业会审小组会议审议,报郴州片区管委会会议审定通过后办理入驻及签约手续,办公用房相关租赁事宜按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兑现。企业所提供资料经贸易与金融服务局核实后,由贸易与金融服务局提出扶持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局复核后,按程序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后予以拨付。对达到扶持标准的企业,按月兑现扶持资金。企业提交扶持资金申请等资料及走完审批流程后,扶持资金 7 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三)规范经营。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将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及时履行义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企业经郴州片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下达书面通知,郴州片区管委会与该企业签订的入园协议即告终止,未兑现的扶持资金郴州片区管委会不再安排。因各种因素导致实际经营收入减少的,需先行退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四、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含本数。
(二)本政策最终解释权归郴州片区管委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若同一扶持对象同一事项适用本区多项同类扶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落实。
(三)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如上级对郴州片区的产业扶持政策进行调整,或郴州片区出台新的扶持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按新政策调整的当月执行。如因政策调整导致企业中断经营,则企业仍享受已完成实际经营收入的扶持奖励。
(四)企业实际经营收入未达到本政策规定起点前不予奖励。企业如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扶持资金或补贴的,取消扶持奖励,追回已拨付的产业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入园企业统一由贸易与金融服务局统筹安排管理,企业须按照郴州片区管委会要求的时限入驻自贸大厦,并按标准进行装修布置,实行实体化经营和常态化办公。如未按要求实行实体化经营和常态化办公,郴州片区管委会将中止执行产业扶持政策。同时,入园企业需按照与郴州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郴州高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履行缴租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