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推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以下简称郴州片区)现代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发展。根据湖南省《深入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湘政发〔2022〕13号)、《湖南省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片区实际,制定《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新经济平台企业
(一)支持范围:以互联网、大数据、新媒体等为依托,包含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高人力资本投入、高科技投入、轻资产可持续的较快增长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经济平台企业。
(二)支持标准:实际经营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的新经济平台企业,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扶持资金,扶持标准参考灵活用工平台企业,扶持总额分别不超过企业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90%,92%,93%的比例,用于生产经营或扩大再生产。
灵活用工平台企业
(一)支持范围: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应用,帮助实现企业人力资源队伍快速调整、精确匹配、弹性管理和敏捷适应环境变化。法人控股股东必须有自有著作权、具备涉税基本功能的灵活用工互联网化核心运营系统;有稳定、规范的运营团队;通过与传统产业进行资源融合并整合各种资源,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高效的资源配置,仅开展湖南省税务局明确规定的灵活用工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企业实际经营收入达到1.5亿及以上,而不足4.5亿元,按不超过实际经营收入的4.6%安排扶持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90%;
2.企业实际经营收入达到4.5亿元及以上,而不足7.5亿元,按不超过实际经营收入4.7%安排扶持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92%;
3.企业实际经营收入达到7.5亿元及以上,按不超过实际经营收入的4.8%安排扶持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93%。
矿产品贸易企业
(一)支持范围:从事煤炭、铁矿石(铁矿粉)、废铜(片区指定企业)、有色金属原矿石(不含伴生金)、精矿石贸易、高钙石和石灰石(销售给钢铁厂)、萤石等非金属原矿,且交易对象为国有企业、中国或民营500强企业、上市公司等优质客户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1.企业实际经营收入达到0.4亿及以上(煤炭贸易企业实际营业收入达到0.8亿元及以上),而不足1.6亿元,按不超过实际经营收入的6.9%安排扶持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90%;
2.企业实际经营收入达到1.6亿元及以上,而不足3.9亿元,按不超过实际经营收入的7.0%安排扶持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92%;
3.企业实际经营收入达到3.9亿元及以上,按不超过实际经营收入的7.1%安排扶持资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地方经济贡献的93%。
其他企业
(一)支持范围:符合现代服务业新业态,对郴州片区发展带来重大影响和带动效应的企业,如现代物流企业、商贸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等。
(二)支持标准
通过招商洽谈,报郴州片区党工委会会议或管委会会议审定后,按入园协议约定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支持措施
(一)企业落户
现代服务业类企业落户郴州片区,由贸易与金融服务局受理,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认定,经现代服务业会审小组会议审议,报郴州片区管委会会议审定通过后办理入驻及签约手续,办公用房相关租赁事宜按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兑现
企业所提供资料经贸易与金融服务局核实后,由贸易与金融服务局提出扶持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局复核后,按程序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后予以拨付。对达到扶持标准的企业,按月兑现扶持资金。企业提交扶持资金申请等资料及走完审批流程后,扶持资金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三)规范经营
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并将产业扶持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及时履行义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企业经郴州片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下达书面通知,郴州片区管委会与该企业签订的入园协议即告终止,未兑现的扶持资金郴州片区管委会不再安排。因各种因素导致实际经营收入减少的,需先行退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