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职能,现就支持自贸区发展提出有关意见如下。
一、优化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服务
(一)加强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前期介入和服务。主动为“自贸区”规划、建设、项目引进等方面提供生态环境准入政策、条件等方面的服务咨询,帮助“自贸区”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口;对“自贸区”重点建设项目提前介入,主动对接,跟踪服务,为项目顺利落地打好基础、扫清障碍。
(二)下放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将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赋予自贸区管理机构(除由国家、确须由省级审批的或辐射类的项目外)。
(三)优化生态环境许可审批方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自贸区”内有关项目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可优化评价方法。在自贸区相关规划环评的有效期内,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选址合理性分析、生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的内容可进一步简化;全面取消无法定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盖章、证明等环节,不得将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涉及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四)简化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流程。在“自贸区”范围内,在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前提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目录》的要求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辐射类的除外),其环评审批方式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辐射类的除外)豁免办理环评手续。
二、优化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服务
(五)提高自我守法能力和水平。加强对“自贸区”有关管理机构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管理培训,主动为“自贸区”有关管理机构和企业提供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咨询和指导,发挥“自贸区”生态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支持现代化监管体系建设。支持“自贸区”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建立覆盖水、气、土壤、辐射一体化的监管体系,并进行联网运行,提高现代化的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七)探索现代化管理体制机制。在“自贸区”全面实行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排污单位“一证式”管理。探索建立“自贸区”管理机构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
(八)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模式。改进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方式,实行网上远程调取信息、监管监控,尽量减少现场监管执法。充分运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成果,对“自贸区”生态环境评价信用等级高、环境风险小的企业或项目,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三、加大生态环境政策支持力度
(九)完善生态环境经济政策。进一步创新和整合生态环境领域有关经济政策,为“自贸区”企业获得绿色信贷、绿色贴息、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碳减排确权等方面提供帮助。
(十)加大生态环境资金支持力度。整合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资金,支持“自贸区”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加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奖补力度,推动环境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指导扶持“自贸区”加大项目申报力度,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支持和指导“自贸区”搭建有关投融资平台,拓宽污染治理资金投融资渠道。
(十一)科学管控环境总量。在环境质量、容量允许的情况下,“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在新增排污总量、排污权核定等方面可优先交易、异地置换。
(十二)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自贸区”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区域内循环利用、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绿色生态等行业和产业,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大力促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