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江苏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金融对外开放水平,促进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在南京片区健康发展,近日,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江北新区管委会联合印发《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
此次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符合条件的新设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含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尚未开展首次基金募集、基金管理的企业),符合试点条件的均可申请试点。
具体而言,试点基金可依法开展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试点区域包含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及其联动创新发展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试点基金注册地原则上须在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
与国内已开展QFLP试点的城市相比,南京版QFLP试点在基金管理企业业务模式、境外合格投资人范围、试点基金投资方向、试点基金额度管理等方面均采取了更为宽广、更大力度地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