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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自贸区郴州片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郴高发〔2023〕29号
各局(委、室)、所属单位,驻园各单位:
现将《进一步促进自贸区郴州片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6日
进一步促进自贸区郴州片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湖南自贸试验区郴州片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加快推进园区“两主一特”制造业产业链建设、现代服务业发展、产业提质升级倍增,实现园区高质量及跨越式发展,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快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湘财外〔2021〕34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郴州片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21〕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精准招商的若干意见》(郴办发〔2022〕9号),结合园区实际,提出如下政策。
一、总则
1.本政策与项目性质、投资强度、企业对园区经济贡献、建设进度及综合带动效应挂钩,投资企业享受的具体政策以签订的《投资项目入园合同》为准。兑现以企业履行《投资项目入园合同》条款约定为前提,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遵守项目入园、合同履约和项目退出等有关约定。
2.新引进项目和企业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可同时享受本政策未尽的中央、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单个项目奖励和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投产后6年内市、区经济贡献园区实得的总和,符合“一事一议”的,按“一事一议”政策执行。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政策中“两主一特”、服务业发展政策内容适用于自本政策印发生效之日起签约入驻园区的“两主一特”产业链项目和服务业企业,其实施主体工商注册、实际经营和财税户管均在园区范围内;产业提质升级倍增政策内容适用于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超过招商协议履约期的,且符合园区有色金属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的“四上”企业。
三、“两主一特”支持政策
(一)支持招大引强引优
1.对首次落户湖南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在园区投资建设生产型项目且实际到位资金达1亿元以上,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其在园区企业落地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在园区投资建设生产型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其在园区企业落地奖,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新引进的由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落户奖励。
4.对新引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有效期内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以上的,给予30万元落户奖励。
5.对新引进的母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入园的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落户奖励。
6.“一事一议”。对三年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关键性延链补链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2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和年地方经济贡献留存部分不低于30万元/亩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外资及外贸实体项目及其他符合省、市“一事一议”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投资总额不低于5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亿元的重大项目,实行“特事特议”。
(二)项目用地保障
1.对国家、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我市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鼓励符合条件的产业用地项目,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批供同步化”等创新方式供地,允许产业链项目多宗地一并捆绑整体挂牌出让,允许关联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产业链项目土地竞买,允许各宗地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设立弹性出让年期。对于主动引进产业链上、下游等关联企业的项目,在有且仅有一个意向合作者的情况下,允许参照关联企业的地价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纳入产业链集群项目各地块土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各地块成交后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该地块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经集体研究后可在2年内缴清,享受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应在B级以上。
(三)各类奖补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根据项目投资强度、建设速度、项目投资、竣工、投产等综合情况,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计算,给予10万元-30万元/亩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2.设备补贴。签订入园合同2年内,企业采购用于生产研发的新设备累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采购新设备投资额的15%,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装修补贴。签订入园合同需要按洁净厂房标准装修的,并通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鉴定后,对万级、千级、百级无尘车间装修,根据实际洁净厂房装修面积分别按500元/平方米、900元/平方米、1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厂房租金补贴。视厂房装修时间及厂房洁净度给予3-6个月的装修免租期。装修期完毕后,租金先交后补,第一个会计年度按合同约定达到固投强度且按期开工投产的,租金给予全额补贴;第二个会计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留存部分达到200元/平米以上或年外贸额达到0.7万美元/平米以上的,且为四上企业的,租金给予全额补贴;第三个会计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留存部分达到300元/平米或年外贸额达到1万美元/平米以上的,给予租金50%补贴,且获高新技术企业的则租金给予全额补贴;第四个会计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留存部分达到400元/平米或年外贸额达到1.5万美元/平米以上的,给予租金50%补贴;第五个会计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留存部分达到500元/平米或年外贸额达到1.8万美元/平米以上的,给予租金50%补贴。与园区签订入园合同,租赁园区其他企业自建标准厂房的项目,可参照以上政策按园区自建厂房租赁价格给予补贴。厂房租金补贴以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为上限。
5.物流补贴。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年地方经济贡献留存部分达到300元/平米(或20万/亩、或年外贸额1万美元/平米)以上的项目,按其当年年销售额的0.5‰给予物流补贴,补贴时间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搬迁补贴。对招大引强项目,给予工厂搬迁所产生的设备运输、拆装、吊装等费用补贴,按照搬迁费用(物流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产业引导资金支持。企业投产后,五年内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企业发展资金奖励,前三年最高不超过100%,第四年到第五年最高不超过50%。
8.引才引智奖励。对招大引强引优项目且年地方经济贡献留存部分500万元以上的新入园企业,高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按照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自投产之日起连续奖励3年。
(四)支持产业链协同发展
1.支持现有企业与央企加强合作,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做大做强;支持已落地企业追加投资、转型升级、延链强链,对年度新增新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支持政策可比照新入园项目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2.鼓励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协作开发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及中试基地,按照建设总投入(特指研发设备及装修费用)的2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五)金融扶持
基金支持。对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成长性好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或重大产业项目,可由政府平台公司或产业基金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参股投资。
四、服务业发展支持政策
(一)基本扶持政策
1.贡献奖励:新引进的服务业企业,自入驻之日起每个自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留存部分10-100万元(不含)的,按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的50%予以奖励;自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留存部分100-500万元(不含)的,按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的80%予以奖励;自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留存部分500-1000万元(不含)的,按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的90%予以奖励。
2.装修补贴:特别需要引进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所租用园区资产场地为毛坯房的,前三个月免租。
3.“一事一议”。对重大品牌、重大平台、重大投资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现代物流业发展
1.支持现代物流企业的引进,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运输、加工、仓储、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化的现代仓储物流项目;对其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万元/亩,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计算,给予5-22万元/亩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2.新引进现代物流企业,企业投产后,年地方经济贡献留存部分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企业发展资金奖励,前三年最高不超过100%,第四年到第五年最高不超过50%的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三)鼓励消费类服务业发展
支持引进消费类服务业(含酒店、餐饮、商品零售、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五年内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给予企业发展资金奖励,前三年最高不超过100%,第四年到第五年最高不超过50%的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四)鼓励公共服务类服务业发展
鼓励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认证检测机构、建筑工程、科技服务、公共服务等企业的引进,在园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或联合园区企业成立项目公司的,根据其职能、工作情况、贡献度等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产业提质升级倍增支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提质升级
1.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于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奖励100万、30万,对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奖励20万元。
2.对经统计部门认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1万元。
3.鼓励企业绿色化发展,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当年首次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与15万、1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培育壮大创新主体。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企业并通过产业发展局初核通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事前补助;对当年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2.打造科技创新平台。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级次平台多项认定只奖励一次。
3.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对当年申请国外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5万元,对当年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六、附则
1.本政策所涉及的“元”指人民币,所称“以上”含本数。购地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地方经济贡献”按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地方经济贡献进行测算。“两主一特”指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及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
2.现代服务业人才奖励,根据项目投资落地情况及个人综合贡献,可参照“两主一特”人才政策执行。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市、园区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园区在本政策出台前制定的相关招商优惠政策文件废止。
4.本政策中“两主一特”和“服务业”由湖南自贸试验区郴州片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35-2659718;“产业提质升级倍增”支持政策由湖南自贸试验区郴州片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35-2653656。
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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